丛某、辛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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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21)辽01民终3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辛某与被告丛某相识相恋后于2018年4月起开始同居,至2020年4月26日结束同居。2018年8月,丛某以购买电动车为由向辛某借款,辛某于2018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向丛某转账1500元。2019年4月,双方购买美的空调一台(在丛某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空调的问题,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空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折价款,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个人衣物、床单、被罩、脚踏垫、烤鱼料等物品的问题,被告辩称未看到高压锅和绞肉机,其余物品均已返还给原告。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在被告处,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15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美的空调一台归丛某所有,丛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辛某折价款1000元;二、丛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辛某借款1500元;三、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丛某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丛某提出折价款应该是800元的问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丛某提出1500元不是借款的问题,结合转账和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各项上诉主张,均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丛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法官助理冷焱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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