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1、温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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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津0103民特102号

申请人:温某1,女,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温某2,男,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代理人:温某3,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经审理查明:温某2,男,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温某2与杨某某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系申请人温某1、代理人温某3。温某2的父母均已早逝。温某1已另案申请认定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委托鉴定,2021年4月28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温某2患有XXXX,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温某1申请认定温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项,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温某2经鉴定,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中温某2自身情况及其近亲属意见,本院指定温某1为温某2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温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温某1为被申请人温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丽新
法官助理邹蕊
书记员刘志青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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