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陕0528民初2025号
原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理事长。
住所地:富平县频阳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联社职工。
被告:党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淡村镇湾渡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唐竞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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