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524民初158号
原告:喻高雄,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丁,湖南省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锦贤,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喻高雄与周锦贤系朋友关系,彼此相熟。2018年8月,周锦贤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喻高雄借钱,喻高雄通过现金支付借给周锦贤63000元。2018年10月6日周锦贤出具了两份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喻高雄现金叁万元整(30000)属实。还款时间2019年6月底。身份证:430524198902××××借款人:周锦贤2018年10月6日担保人:阳宝玉”;“借条今借到喻高雄现金叁万叁仟元整(33000)属实。还款时间2019年12月底。身份证:430524198902××××借款人:周锦贤,2018年10月6日担保人:阳宝玉”。出具欠条后,周锦贤偿还了借款本金5500元,之后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喻高雄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喻高雄借给周锦贤借款本金63,000元,周锦贤出具了借条,借款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周锦贤借款后偿还了借款本金5,500元,还剩余借款本金57,500元没有偿还,周锦贤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义务。故此,对喻高雄要求周锦贤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喻高雄诉请的要求周锦贤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587元,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息随本清。喻高雄与周锦贤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但约定了还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6月底和12月底。因此,周锦贤应支付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2,482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还本金之日止,以57,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故对喻高雄要求周锦贤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锦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喻高雄借款本金57,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482元;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喻高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2元,由原告喻高雄承担3元,由被告周锦贤承担1,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湘南
人民陪审员李少宝
人民陪审员阳琼
法官助理王朝伟
书记员王朝伟(兼)
2021-05-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