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0)辽019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百事快递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现暂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董某因存在感情纠纷遂电话相约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天地小区解决问题。当晚21时许两人到达上述地点后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刀将董某腹部扎伤。经鉴定,董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1)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的来源系公安人员接110指令称有治安事件到现场;(2)抓捕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回;(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5)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工作未找到作案工具刀具;
2.(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董某于2019年1月分手,与刘某于2019年12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天19时许,其接到董(指董某)的电话时,刘某接过电话说与其是对象,没事别打电话,董当时在电话里语气挺冲地回到敢不敢出来,刘(指刘某)说有啥不敢的,你说地方。董说去锦绣天地,半小时后见。刘把电话挂断后要出去,其就拉着劝别出去,刘说总得解决。后其二人一起到锦绣天地小区院内,刚走到草坪附近看见董冲其二人跑过来,当时董某右手拿着一根甩棍,到了近前后就和刘某打了起来,黄某跑过来拉架,黄某抱着董某的腰往后拉。其看到董某右手拿着一把小刀,董某挣脱黄某以后又冲了上去和刘某打了起来,黄某又上去拉架,将董某拉开后,董某说“升哥,我被扎了”。他坐在地上,其上前查看,其看到董某肚子上有血迹。后刘某对其说让其过去,其和刘某就往园区里面走去,走有100米,看到警车,就又往回走,后一起去的派出所;(2)证人黄某案发当晚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9日20时45分,董某给其打电话说要来家中找其。董进屋后其问来做什么,董说来干仗来了,其当时以为在开玩笑。后董与对方打了电话,对方告诉他在锦绣超市后门见面。董就从其家跑了出去。其随后给杨某打电话让过来,其也跟了出去。其和董到超市后门处,董用手机联系对方,其问董怎么回事,董说要和葛某对象干仗。其劝董时,看见刘某和葛某从北门走了过来,董和刘、葛不知道说了什么,董和刘就互相扭打在一起,两人用拳头殴打对方身体,其和梁某及葛某上前将他们二人分开。其在拉架时董对其说这小子手里有刀。董和刘分开后,其看到董捂着肚子坐在草坪里,杨某也来到现场,发现董衣服上有血迹,杨掀开董衣服发现董肚子上有被刀捅过的痕迹。其也发现刘右手处有刀反射的光,刘对董说弄死你,后刘被葛某拉住,其向边上的保安要了医疗箱,其打110,后其看到刘和葛向前方3号楼方向走。没一会民警来到现场。后刘和葛再次回到现场。再次回来就没看到刀了;当时没看到刀是从什么地方拿出来的,也没看到有人使用甩棍;(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董某到其家后,黄某问其这么晚干啥来了,董说和人约了干架,其还说可别开玩笑。董当时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后董就将手机、钥匙放到其家就出门了。黄某也跟了出动,其不放心也跟出去。其走到锦绣超市后门假山附近,看见董和刘、葛不知道在说什么,突然董和刘就扭打在一起,黄上去打架,其也上去拉架,其脚崴了,就坐了下来。后董和刘也被黄拉开,杨某也到现场,黄让保安将其送回家。当时其没看到有人使用甩棍、刀具。后来听黄回家说董被扎了;(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当天到现场时,看到黄某在路边打电话,刘某和葛某站在离董某5米左右的地方,其站在刘和董中间。当时刘冲着董冲过来,葛某在身后拉着刘,其怕他们起冲突就推刘、董二人远离,其用眼睛余光看到刘做了一个双手收东西的动作,其感觉推董的手有点凉,其查看发现董左侧肋下有伤口在流血,其对黄说报警,黄说报完了,刘要上前看,董说别过来怕再扎其,刘说不扎了,还对董叫嚣了几句,葛某在身后拉着他并对刘说“你把刀给我”,看见刘将手里东西放在自己上衣兜里。其向保安要急救包为董止血,警车就到了。刘对葛某说走,警察追过去,没一会刘、葛又返了回来;(5)证人路某于案发当晚的证言,证明其系小区保安。当时其看见梁某在北门带着董和杨某进入小区,进小区后就往3号楼方向走去,过了一阵,其听到有人喊打起来了,其联系保安队长,其到北门假山附近,看见刘某右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刀刃上有血迹,董坐在草坪边上双手捂着肚子,肚子流血。当时葛某站在刘某的旁边,对刘说你别惹事了,刘把刀递给葛某说不扎他了。葛某接过刀后两人一起向3号楼方向走去,后警察到,刘和葛也回来了,被警察带走了。当时没看到董手里有工具,地上也没有;(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锦绣天地的保安。当时其听路某在手台里说北门需要支援。其到现场看见有三人在草坪处,一人手捂着肚子坐在地上。其下车询问路某发生什么事,路某说两名业主因为搞对象打起来了,还动刀了。路某让其将现场的一名孕妇送回家,该名孕妇当时手上没有任何物品;
3.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前其与前女友葛某打电话过程中,刘某在电话里中骂其,其和刘互相骂了起来。其问刘想怎么样,如果要打架就约个地方,刘说在百事快递,其说就在锦绣天地见面,大概一个半小时到,双方挂断电话。在其去的路上,又接到刘的电话问其到哪了,其说在路上。后其到锦绣天地小区,先到黄某家,把手机、钥匙先放到他家,怕打起来手机摔坏了。后其在大门口等刘某时,黄某劝其不要打架,其看到葛某与刘某从大门进来,其看到刘某甩开葛某的手奔其来,其也奔刘某去了。其用右胳膊轮刘上身一下后,往左侧躲,后其感觉左侧腹部发凉,把衣服打开发现左腹被刀捅伤。其喊“这小子有刀”,刘某还向其身边来,其就往黄某身后躲,后刘被现场的人拦住,其让黄某报警。期间刘又过来问其还牛不,其认错,后110和120就来了。当时刘某与葛某走了,警察去找他们没找到时,他们自己走回来了;
4.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明2020年4月9日19时许,其听到女友葛某接到前男友董某的电话,遂接过电话与董某发生争吵,互相谩骂,董说“找个地方谈谈”,二人约好在锦绣天地门口。20时许其与葛某到约定地点,打了两次电话后看见董在院里大石头那,其和葛某过去后,董就直接冲其冲了过来,其用手臂挡。后黄某过来拉架,葛某也往后拉其,其自己掏出一把平时送快递所用的水果刀,扎在董的左腹部,其后退一步同时把刀从董的腹部带了出来,住手后葛某让其将刀扔到了草地上,后其往院里方向走有20米远,警车来了,就被警察带走了。之前在公安机关没有供述是拿的自己带的刀扎被害人,是因为自己以前没有前科,看这次自己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比较害怕,故意说不是自己的刀,想从轻处理;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路某辨认出刘某系与董某互相殴打并持有刀具的人、董某系与刘某互相殴打并被刀捅伤的人;被告人刘某辨认出董某为与其互相殴打并被其用刀捅伤的人;王某辨认出被其送回家的人为梁某;
6.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董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虽在明知他人报警,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予以返回现场,但到案后对其持刀故意扎伤被害人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不予如实供述,直至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才予以如实供述,故不宜认定自首。
另本院在对被告人委托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中,因被告人已多年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且其及其父亲之后亦不在户籍居住地生活,故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被告人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因被告人之前在沈阳上学,步入社会打工生活不久即发生本案,其本人并未完全独立生活,且其本人及其父亲均表示,以后其与其父亲共同居住生活,故虽其父亲居住地社区以不了解被告人及查不到被告人居住过信息等为由,认为对被告人不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鉴于本案中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被告人最终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本案事情起因等情况,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
人民陪审员李英丽
人民陪审员周明兰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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