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购货收据、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时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金璟涛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依法退赔被害单位沈阳博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八十六元六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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