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08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2014年6月24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李兆元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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