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鄂0117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曾用名曹某,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曹某具有本案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昂
书记员邵明明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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