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1724民初436号
原告:马某,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谷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根据原告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紧张为由,自2020年3月10日起,先后向原告借款11次,合计14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谷某向原告马某借款1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1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圣军
书记员马晓岚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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