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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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川150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地在宜宾市南溪区,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岳刚,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的盗窃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9日上午7时许和12月11日下午6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分别来到宜宾市南溪区康健大药房闲逛,趁店员不备将房内的一盒复方感冒灵颗粒和一盒肩周冷敷贴用于自用。同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南溪区电信营业厅维修手机,趁店员不备将店里一部价值100元的手机盗走,事后返还给店主。2018年12月29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作出宜南公(南)行罚决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罗某某行政拘留5日即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03日止。
2.2020年8月初和8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分别两次来到南溪区安泰大药房内,趁人不备盗走在货架上的感冒药两盒,价值约50元。2020年8月21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作出宜南公(南)行罚决定【2020】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罗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即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3.2020年10月5日下午6时4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宜宾市南溪区安泰大药房仙源连锁店内,趁人不备盗走药柜上的“益气养血”口服液。
4.2020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宜宾市南溪区康和大药房内,趁人不备将药店柜台上的一盒“艾炙液”药品盗走。
另查明,经四川正泰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案发时精神活动正常,对于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某、雷某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证人代某、程某、童某、王某1、王某2、曹某、刘某、胡某等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罗某某病历,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建议对罗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虽然多次盗窃,但所盗物品价值不大,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况文静
审判员陈敏
人民陪审员罗艺
书记员吕会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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