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等与蔡某3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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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1,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1,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运峰,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龙,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2,女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3,女,194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4,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5,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某6、李某1夫妇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1、蔡某5。蔡某1与苏某1系夫妻。
1988年9月15日,蔡某6去世,蔡某6生前租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建工学院)301号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
1988年10月3日,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1、蔡某5签署《家庭公约》,内容为:“我们姐弟五人,在父亲蔡某6、母亲李某1的教导下,团结友爱、相互关心一直是我们这个大家庭的风范。现在父亲已去世,母亲仍健在,但她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所以,今后我们五人要共同平均担负82岁老母亲的生活费用,并使母亲的生活保持在世时较高水平,让她幸福欢度晚年。为今后姐弟友好相处无纠纷,姐弟五人(不含配偶)自愿立约,共同遵守。一、经协商同意,由蔡某1(一家三口)陪母亲生活(住建院宿舍)。因蔡某1上班路途较远,故母亲原雇佣的保姆继续留用,费用由大家的赡养费中支付,并坚持到底。二、根据目前收入情况,四人(除蔡某1)每人每月给母亲基本生活费用60元,今后随工资上调再予增加。由蔡某5收齐后(共计240元/月)交给蔡某1,支付母亲生活费用。因蔡某1陪母亲居住,比较辛苦,故免交60元/月生活费。另外,建院发给的生活补贴用于缴纳房租水电费,余额补充日常生活。三、根据建工学院房管部门规定,应由母亲缴纳取暖费用,但因母亲无工作单位,因数额较大,故同意由陪侄子女单位解决。经蔡某1与单位协商,单位原则同意。四、为符合取暖费条款规定,建院要求将承租人更名为蔡某1,其原住2号楼2号,承租人更改为苏某1(蔡某1之妻),户主改为蔡某7,并约定房屋使用权归苏某1、蔡某7二人。另,301号蔡某1仅有部分居住权,因母亲还健在,蔡某8户口仍在建院宿舍**,应同样具有居住权。母亲年事已高,若不幸去世或房屋拆迁、改革等。姐弟五人应具有相同继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若有房屋费用发生,可由蔡某1先行垫付,日后由姐弟五人均摊(但已消耗的房租水电费不计其内)。五、今后有关房屋发生的新问题、新困难,姐弟共同委托蔡某1,蔡某5具体协办,并由姐弟五人认可。若有突发事件,可由姐弟协商,以委托书形式办理。若无另立委托,则以此公约为据。六、原由父亲安装的电话,归蔡某1使用,今后电话费用由蔡某1支付。七、有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解决。”
1990年10月19日,蔡某1与建工学院就承租公房租赁事宜签订《宿舍租赁契约》。
1998年3月6日,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1、蔡某5签署《协议书》,内容为:“因目前家庭情况有所变化,母亲不幸去世,我们仍应发扬姐弟团结的优良传统,不辜负父母多年的教导。父母所留下的房屋,因姐弟均已成立小家,配偶也均有各自的房屋,所以今后继承301号显得十分简单,只是各占1/5房屋产权。现仍由蔡某1享受使用权,将来若购置此房之费用,暂由享受使用权的蔡某1垫付为妥。一旦出售、拆迁、变更时,应在扣除初垫付费用后,将房款平分五份,各得其一。”
1998年4月8日,李某1户口户口注销。d1998年6月23日,建工学院收到蔡某1支付的售房款3万元。
2001年7月2日,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1、蔡某5签署《委托书》,内容为:“根据家庭公约(1988年10月3日)所定精神,父亲留下的房屋301号,因为建院不执行党的房屋政策所至,购置遇到新困难,故请蔡某1、蔡某5二位弟弟具体办理,为姐弟五人继承房产权找相关组织或部门(建议将情况报告给建院党委、中共北京市委)友好解决为盼。此次仍以蔡某1的名誉(义)办理,但继承权按原公约精神处理。”
2002年1月22日,蔡某1与建工学院就承租公房房改售房事宜签订《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建工学院同意按97年的成本价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301号三居室一套出售给蔡某1,购房款金额为30756.96元。购房时使用了蔡某1、苏某1的工龄折算价款,蔡某1所在单位原及苏某1所在单位均出具了《购房职工及配偶工龄证明》。
2004年3月5日,建工学院收到蔡某1支付的税票费5元、测绘费100元、房款756元、维修基金2686元,合计3547元。
上述《家庭公约》《协议书》《委托书》中表述的“建院301号”“建院宿舍301号”“展301号”“即原建院宿舍301号”“建院301”“门牌号后改为301号”即承租公房。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承租公房办理的填发日期2003年8月编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蔡某1,房屋坐落西城区301。以下统称案涉房屋。

2017年2月1日,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1、蔡某5签署《不忘初心,重温〈家庭公约〉、〈协议书〉及〈委托书〉》(以下简称重温协议),内容为:“我们姐弟五人于1988年10月3日、1998年3月6日及2001年7月2日先后签订了《家庭公约》《协议书》及《委托书》三份‘家庭文件’。这些文件的主旨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家庭出现变故的重要时点,提醒我们姐弟们仍能不忘初心,念念不忘父母的教诲、一如既往地尊重孝道、一如既往地尊重亲情,兄弟姐妹们和睦相处,凡事友好协商。对此,这么多年来我们对父母的教诲确实努力去做到,力争去做好。可以说,我们基本做到了,近三十年来姐弟们相互关心着、惦念着、有事帮衬着,有急事一起心跳、冒汗;需用钱时二话不说,立即支援。这些,不一而足。这一切都说明父母对我们几十年养育教诲的心血没有白费,我们还都心怀着他们希望具有的良心与良知。我们姐弟共同签订的三份文件距今已19年,我们五人都已步入古稀之年,身体虚弱多病,一年不如一年,都希望在身体、精神都还能支撑的时候,大家通过友好协商,心平气和地确定一个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使三个‘家庭文件’得到完善的落实与解决。这样,最重要的一个结果,就是我们还健在的时候,将房产问题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绝不给后人留下任何争斗与麻烦,姐弟五个人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任何时候都将心安理得、心地安宁,岂不是我们人生的一大幸事,岂不是我们后人的幸事!我们应该静下心来,认真地、仔细地回顾,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是经过怎样的‘千山万水’、怎样的‘惊涛骇浪’、怎样的‘千钧一发’,实为来之不易!正是费尽心思多方寻求北京市委、市政协、国家建设部等领导的帮助,并经过与建院‘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取得了房产保卫战的胜利,使妈妈才得以在爸爸走后没有改变一丝她的居住空间,在大家‘众星捧月’中度过了平稳、安祥的十年;也就是经过这一番艰苦努力斗争得来的房产,最终才成为爸妈给我们姐弟五人留下的财产!我们还应该静下心来,认真地、仔细地思考,取得了房产保卫战胜利的努力是谁付出的,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实际上,在办理房产的领导批示文件中,清楚地叙述着这些斗争到底‘艰苦’在哪里、‘卓绝’又在哪里,只需我们冷静下来看一下便一目了然。我们这个家庭是一个要理智、要良心、要脸面、要尊严的家庭,我们要时刻维护家庭的尊严,我们姐弟五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闹得满城风雨、不能闹得亲情不在、不能闹得两败俱伤、不能闹得名誉扫地。这是我们的家庭底线,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除外。重温‘家庭文件’的意见与约定如下,1.再次确认文件中所列各项条款,认为应该按《协议书》中的‘一旦出售、拆迁、变更时,应在扣除初垫付费用后,将房款平分五份,各得其一’的款项执行。2.除蔡某1外,其余四人应将蔡某1当初垫付的费用交付给蔡某1。其数额应按当初垫缴额三万元的两倍计算,即交付六万元,平均每人交付1.50万元;其付款方式采取四个人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3.日后处理与此相关的事项及新的约定,均遵照本文及三份‘家庭文件’的原则友好协商办理。”
2017年7月10日,苏某1在上述《家庭公约》《协议书》《委托书》签名、捺印,并在《家庭公约》上书写“我对此家庭公约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在《协议书》上书写“我对此协议书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在《委托书》上书写“我对此委托书无异议”的文字。
2018年8月14日,法院受理原告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与被告蔡某1、苏某1所有权纠纷案,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在该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北京市西城区301号房屋物权进行确权,即该物权由原、被告姐弟蔡某2、蔡某3、蔡某5、蔡某1、蔡某4,每人各占20%份额。

2017年2月8日至同年2月15日间,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各向开户银行盛京银行北京官园支行户名蔡某1账户存入1.50万元,现存折未在蔡某1处。

审判长范磊
审判员辛荣
审判员刘国俊
法官助理付雅卓
书记员刘芳芳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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