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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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苏038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东海(孙家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瑞,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东海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孙东海到案经过、被告人孙东海户籍信息、122接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仝某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东海的供述和辩解,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海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东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共同提出的“被告人孙东海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一并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东海系初犯,且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孙东海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及其辩护人共同提出的对被告人孙东海适用缓刑的意见一并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东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俊梅
人民陪审员刘祖红
人民陪审员王平
书记员沈小凡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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