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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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82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1,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6日00时17分许,被告人闫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豫D×××××号踏板二轮摩托车,沿汝州市煤山办事处骑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骑庄村泰和花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闫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遂将闫某1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闫某1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闫某1的供述,证人田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1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以及其它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蔡晓利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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