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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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82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0日17时9分许,被告人张某2与朋友在汝州市温泉镇张寨村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温泉镇迎宾大道路口时与由北向东陈某驾驶的豫D×××××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即又与盛某2驾驶的豫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陈某报警后,被告人张某2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2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2赔偿陈某车辆损失共计13000元整,赔偿盛某2车辆损失共计7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某、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以及其它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蔡晓利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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