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723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处吊销状态,属无证驾驶。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生鑫
法官助理葛楠良
书记员李楚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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