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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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黑1084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2019年7月11日因盗窃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9月4日因盗窃被东京城林业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宁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返还被害人申某某铁质钢管5根、铁质卡扣74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二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前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返还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决未执行的刑罚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栾宇辉
审判员金尚哲
审判员于延春
书记员陈雅楠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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