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922字数 567阅读模式

叶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2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文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向辉
书记员郜东晓

2021-03-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