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处罚
(2021)宁04行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客家商务宾馆前台,住店顾客杨某因为房间的门锁问题与值班人员金娜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撕扯,后金娜、金娜的妹妹金淇与杨某、杨某的妹妹杨晓燕、杨某的朋友王丽红共五人发生打架。2020年4月15日,经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委托,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晓燕、杨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构成轻微伤。金娜、金淇、王丽红不要求作伤情鉴定。2020年5月22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作出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0]1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丽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0]1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金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0]1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金娜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0]1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固原公(北塬)行罚决字[2020]1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晓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26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作出固原公(北塬)缓拘决字[2020]10002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杨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作出固原公(北塬)缓拘决字[2020]10003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杨晓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因为宾馆房间的门锁问题与宾馆前台值班人员金娜发生争执,后金娜、金淇、杨某、杨晓燕、王丽红参与争执、撕扯,打架过程中致杨晓燕、杨某受轻微伤。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根据参与打架的五人的陈述及调查相关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晓燕、杨某、金娜、金淇、王丽红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杨某要求撤销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负担。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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