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68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苗某某与姜某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秀英
书记员宋清华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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