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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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0126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商河县。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九百二十元;2009年5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周祥凯
书记员郭玲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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