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青0222民初671号
原告:韩某,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胡某,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8年12月还款10000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剩余50000元借款于2020年6月30日还清。后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偿还100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无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良田
法官助理敬瑾
书记员张静楠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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