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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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冀0427民初433号

原告:王某1,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男,住邯郸冀南新区,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富,邯郸市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1与王某2经媒人王滏红介绍认识。之后,王某1通过王滏红给付王某2彩礼款90000元。双方于××××年××月初八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王某2怀孕。2020年3月5日,双方协商在磁县妇幼保健院做引产手术并一同向医院出具保证书,内容为:“王某2,女,34岁,孕5个多月,因意外怀孕夫妻双方商量后一致要求引产,不要任何票据和证明”,双方在保证书落款处签名捺印。同时,王某2委托王某1作为其住院期间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其本人签字,双方分别在磁县妇幼保健院授权委托书中签名捺印。手术后,王某1一方因故拒绝让王某2回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问题。彩礼是指以订立婚约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本案中,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款93500元,虽然其提交了王振生的书面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明效力较低,且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双方均申请媒人王滏红出庭作证,王滏红出庭证实彩礼款是90000元,故本院认定彩礼款为90000元。
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问题。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给付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王某1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王某2彩礼款90000元,双方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时间长达半年,期间王某2怀孕,孕期5个多月时双方协商做了引产手术,势必对王某2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手术后王某1因故未让王某2回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定彩礼返还3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彩礼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1452元,被告王某2负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红强
书记员陈晶晶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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