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与刘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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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贪污罪

(2021)甘052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甘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同年12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李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先后担任甘谷县大像山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民政事务组组长、民政办公室副主任、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具体负责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发放等工作。在此期间,刘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制作大像山镇农村五保对象家庭领取表时,通过将部分五保户名下五保金发放至由其借用或控制的他人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惠农存折账号,骗取并非法占有五保金共计43.257万元,全部用于其个人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以“马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08年10月大像山镇新庄村五保户马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0年8月至2016年11月以“马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5606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王某的惠农存折、4964元转入大像山镇杨场村村民李某1的惠农存折、3795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魏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24365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以“王某1”名义骗取五保金:2010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大像山镇西关村村民王某1身份证号申请并以“王某1”名义骗取五保金12413.5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王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以“狄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0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狄某”名义骗取五保金7339.5元转入大像山镇李家村村民裴某的惠农存折、11034元转入大像山镇高桥村村民冯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18373.5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4.以“蒲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0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蒲某”名义骗取五保金6828元转入大像山镇李家村村民裴某的惠农存折、2689元转入大像山镇王家村村民王三峰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9517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5.以“赵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赵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4053元转入大像山镇王家村村民王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6.以“崔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崔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7537元转入大像山镇王家村村民王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7.以“王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王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17537元转入大像山镇高桥村村民冯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8.以“王某4”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王某4”名义骗取五保金6503元转入大像山镇高桥村村民冯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9.以“艾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0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艾某”名义骗取五保金5346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王某5的惠农存折、7432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魏某2的惠农存折、9125.5元转入大像山镇刘家庄村民杨某1、李某1、李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21903.5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0.以“狄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2010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狄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5346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王某6的惠农存折、7432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魏某2的惠农存折、11587元转入大像山镇刘家庄村村民杨某1、张某1、王某2等人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24365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1.以“艾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艾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1719元转入大像山镇刘家庄村村民田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2.以“李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大像山镇杨场村五保户李某3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1年6月至2016年11月仍以“李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700元转入大像山镇刘家庄村村民田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3.以“杨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9月大像山镇西关村五保户杨望得从分散供养转至县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被告人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并未上报取消分散供养五保资格,于2011年6月至2016年11月仍以“杨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13896元转入大像山镇刘家庄村村民田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4.以“魏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魏某”名义骗取五保金5123元转入大像山镇刘家庄村村民田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5.以“安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1月大像山镇高桥村五保户安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1年7月至2016年11月仍以“安某”名义骗取五保金4182元转入大像山镇高桥村已去世的五保户崔某的惠农存折、17537元转入大像山镇西关村村民赵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21719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6.以“王某5”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大像山镇东关村五保户王某5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2年11月至2016年11月仍以“王某5”名义骗取五保金16638元转入大像山镇西关村村民赵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7.以“侯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侯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700元转入大像山镇二十铺村村民卢某的惠农存折、19019元转入大像山镇张家景村村民彭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21719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8.以“贺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贺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9019元转入大像山镇张家景村村民彭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19.以“卢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2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卢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230.75元转入大像山镇张家景村村民彭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0.以“王某6”名义骗取五保金:2012年11月大像山镇南街村五保户王某6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仍以“王某6”名义先后骗取五保金795元、1590元转入大像山镇南街村村民魏某的惠农存折、8668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王某2及大像山镇杨场村村民李某1的惠农存折、3795元转入大像山镇北街村村民宋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14848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1.以“牛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6月大像山镇杨场村五保户牛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仍以“牛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4053元转入大像山镇南街村村民魏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2.以“谢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1月大像山镇黄家村五保户谢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仍以“谢某”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马务沟村村民魏某3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3.以“黄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2月大像山镇黄家村五保户黄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仍以“黄某”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马务沟村村民魏某3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4.以“刘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大像山镇李家村五保户刘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仍以“刘某”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杨场村村民孙某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5.以“杨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杨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10135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马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6.以“杨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015年3月大像山镇杨场村五保户杨场某3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仍以“杨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6503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马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7.以“王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五保户“王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4175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马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8.以“贾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3年6月大像山镇高桥村五保户贾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仍以“贾某”名义骗取五保金12463元转入大像山镇东关村村民马某1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29.以“安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2014年12月大像山镇西关村五保户安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仍以“安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狄家村村民赵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0.以“朱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4年12月大像山镇杨场村五保户朱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仍以“朱某”名义骗取五保金4964元转入大像山镇高桥村村民刘某的惠农存折、3795元转入大像山镇杨场村村民李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共计8759元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1.以“张某”名义骗取五保金:2015年2月大像山镇张家景村五保户张某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仍以“张某”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王家村村民李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2.以“赵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2015年2月大像山镇二十铺村五保户赵某2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仍以“赵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马务沟村村民马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3.以“牛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2015年3月大像山镇新城街五保户牛某2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仍以“牛某2”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魏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4.以“安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2014年12月大像山镇新城街五保户安某3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仍以“安某3”名义骗取五保金8759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魏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35.以“李某4”名义骗取五保金:2016年12月大像山镇新城街五保户李某4去世,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情况,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1月以“李某4”名义骗取五保金1230.75元转入大像山镇模范村村民魏某2的惠农存折,上述款项取出后由刘某用于个人支出。
综上,被告人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35名五保户名下五保金共计43.257万元,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其个人支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线索交办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系案件来源、立案审查及被告人刘某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及主体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基本身份及曾担任职务情况,并证实经县委发[2020]号文件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给予刘某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经像委发[2020]83号、85号文件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终止刘某中国共产党甘谷县大像山镇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3.甘谷县大像山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及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甘谷县财政局退还赃款131932元,2020年12月9日,刘某家属先后3次向“中国共产党甘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退还赃款300638元,涉案赃款43.257万元已全部退还的事实;
4.五保待遇发放申请表、审批表及发放情况表、县民政局证明、县公安局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村委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公共财政补贴明白册及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涉案马某等35户五保户的基本身份情况、五保户五保金的申请审批情况及涉案43.257万元五保金的发放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已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4、杨某3、王某5、张某2、汪某、骆某、潘某、李某3、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至2017年甘谷县大像山镇五保工作具体由刘某负责,期间五保金发放花名册是由镇民政办即刘某造册、镇财政所根据表册通过信用社发放至五保户的惠农存折的事实;
2.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大像山镇发放五保资金时,先由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各村委对五保人员进行认证并造册审核,待完成后加盖政府公章,资金拨付文件由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干部刘某报至财政所。财政所收到花名册后开具转账支票并附花名册送至甘肃省信用社,通过各户提供的“一折通”账户直接打入现金,还证实大像山镇农村五保(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文件和花名册均是由刘某向财政所提供的事实;
3.证人王某1、蒋某1、马某3、孙某1、李某1、魏某1、王某6、冯某1、冯某2、令某、杨某4、宋某2、蒲某、陈某1、王某7、尹某、马某4、王某8、王某9、裴某、李某4、郁某、王某2、张某1、王某10、杨某1、李某5、赵某3、赵某4、赵某5、田某、魏某4、赵某6、尹某、赵某1、谢某1、谢某2、丁某、彭某、贺某、王某11、魏某5、毛某、金某、李某6、赵某7、卢某、狄某1、孙某1、李某1、黄某2、艾某1、魏某3、陈某2、黄某3、孙某2、李某4、狄某2、李某7、杨某2、高某、王某3、马某1、李某8、孙某3、宋某3、巩某、赵某2、张某3、朱某、鲜某、李某2、王某12、张某4、艾某2、蒋某2、严某、赵某8、马某2、牛某、魏某6、魏某2、宋某4、王某2、魏某2的证言,均证实在被告人刘某要求下,提供惠农存折并帮助取款的事实经过。
三、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其在甘谷县大像山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从事民政工作,主要负责低保、残联、老龄、社保、合作医疗、救灾救济、临时救助等工作。任职期间,以五保户名义骗取五保金43.257元供其个人使用的事实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43.2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对其关于“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刘某贪污款项为特定款物,不宜适用缓刑,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二个月折抵刑期二个月,即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赃款43.2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维芳
审判员周乔
人民陪审员王几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彦威
书记员李彤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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