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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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桂0312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出生于桂林市永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林市永福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辩护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家属主动代其交纳了三千元的罚金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其主动缴纳了罚金,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廖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是因其自己吸食毒品,与本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是同一事由,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一元人民币两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中杰
书记员骆薇琳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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