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2民初469号
原告:姜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日,王某向姜某借款3万元,姜某将3万元现金交付王某后,王某为姜某出具借条一份。现此款未付。
本院认为,姜某与王某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姜某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某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姜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姜某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姜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万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振萍
书记员荆成成
2021-03-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