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29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艳波,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洪明,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9时许,吴某经与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商定后,约定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现金方式结付。随后,吴某来到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大连市某区某住处楼下。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将一小透明塑料袋白色晶体粉末交给被告人谭某,让被告人谭某下楼将该袋粉末交给吴某。被告人谭某将该袋粉末装至一蓝色烟盒内随即下楼,二人在一楼楼道内完成交易后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一小袋白色晶体粉末(净重0.27克)。随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卧室内查获一小透明塑料袋白色晶体粉末(净重0.35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袋白色晶体粉末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案涉毒品被侦查机关扣押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予以罚没。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文件清单等,证人吴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谭某分别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谭某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上述情节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谭某在贩卖吴某毒品部分系共同犯罪,且存在特情引诱,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应根据其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谭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正确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相悖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罚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蒋春艳
人民陪审员窦红艳
人民陪审员杨春杰
书记员陈迎雪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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