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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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辽0902民初847号

原告:闫某1,男,2013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理人:闫某2,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孙某,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书第五条中有明确约定,被告虽做出辩解,但其辩解不能作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闫某1抚养费800元,直到原告闫某1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赫鑫
法官助理李哲
书记员周敬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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