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685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2021年2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永文
书记员郝通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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