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川0116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现金发还被害人文某1人民币10元、发还被害人易某人民币3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文某2人民币150元、发还被害人费某人民币3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剩余现金及其他物品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肖锋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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