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采矿罪
(2021)鄂11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云飞,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外号“细八”),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于2017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春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2(外号“大八”),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霞,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退缴赃款17万元。钟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姜某、姜某某、姜某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江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江砂是犯罪所得,仍与非法采砂人员事前通牒,予以收购,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刘某某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钟某、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刘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钟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姜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姜某、姜某某、姜某某2、刘某某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另经征求各被告人所居住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人姜某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对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经退赃17万元)。
七、现场扣押的采砂船(黑色铁皮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现场扣押的“皖金海5288”货船装载的3933吨江砂的拍卖款60253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迎辉
人民陪审员董凤琴
人民陪审员杜佑清
法官助理陈晓红
书记员南俊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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