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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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191民初937号

原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788F。
法定代表人:崔茂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雨,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忠,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中,双方对上述2016年2月9日6万元款项的债权人有争议。经审查,张某某在庭审前填写的审判要素表中对淮海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其中包括该6万元借款。另外,该笔借款发生时,崔禾惠为淮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认可2015年11月3日借款的债权人为淮海公司,该笔借款由其他自然人账户提供;崔禾惠支付张某某6万元后,淮海公司支付崔禾惠6万元。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定该6万元借款的债权人为淮海公司,债务人为张某某。
三、借款金额:118万元。
四、借款期限:2015年8月31日借款40万元的期限至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4日借款12万元的期限至2015年9月21日;2015年11月3日借款30万元的期限至2015年11月23日;其他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
五、借款利率(期内):无。
六、罚息利率:无。
七、款项出借方式:2015年8月31日银行转账40万元,2015年9月14日银行转账12万元,2015年11月3日银行转账30万元,2016年2月1日银行转账30万元,2016年2月9日银行转账6万元。
八、是否有借款凭证:除上述第一项及银行转账明细外,无其他凭证。
九、还款情况(利息):无。
十、还款情况(本金):无。
十一、逾期还款情况:张某某未还款。
十二、是否签订抵押合同:否。
十三、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十四、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否。
十五、是否签订保证合同:否。
十六、是否约定保证方式:否。
十七、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否。
十八、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否。
十九、配偶一方是否是在合同上签字:否。
二十、尚欠本息数额:欠本金118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十一、双方对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争议。经审查,淮海公司曾于2017年8月通过EMS向张某某寄送催收借款通知,于2017年8月26日及2017年9月1日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张某某催款,于2017年9月8日向张某某发送催款短信。淮海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交诉讼材料。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淮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审判员王雁如
法官助理朱莉
书记员彭薪洁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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