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信用卡纠纷
(2021)鲁1428民初5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华,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宋某昌,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宋某昌辩称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不是宋某昌办理,本院当庭询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是否对申请表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明确表示不对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信用卡消费的款项系宋某昌所为,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佃富
书记员辛青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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