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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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6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群众,朔州市人,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系郭某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朔州市朔城区人,住朔州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3日,祁某向李荣(系郭某丈夫)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李荣去世后,郭某与祁某就该笔借款达成新的协议。祁某于2015年4月13日在原借条内容下方重新书写“今向郭某借款伍拾万元整(500000.)月利息贰分,于2015年5月中下旬付款本金加利息。借款人:祁某2015.4.13”。2016年1月1日,郭某、祁某达成《友好协议》,约定借款本金500000元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全部终止,祁某共欠郭某本金500000元、利息30000元;祁某承诺于2016年7月15日还郭某本金250000元,2017年1月15日还郭某本金250000元,利息于2017年1月15日后逐步支付。并将祁某夫妻名下齐卿房产逸园公寓1105、1107号、面积各54.6平方米、楼层单元11层的购房协议抵押给郭某。原欠款单据保留在郭某处,待付清本金后,郭某再归还祁某欠款单据。该协议由郭某女婿郭君代签。祁某将该两处房产购房协议交付郭某持有。郭君在接收人处签字,出具收据收到购房协议两份。该两份购房协议中《房屋销售合同》注明房屋总价款均为191250元,已经付清。2016年7月30日,祁某向郭某偿还现金20000元,并将别克君威小轿车(车牌号×××)抵押给郭某,该车辆于2016年12月20日出售63000元,该笔款项用于偿还郭某债务。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祁某数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郭某借款合计26500元。以上款项共计109500元。因祁某未在约定日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2月17日,祁某将逸园公寓1105、1107号转让给郭某,并由郭某女儿李某代为办理房屋转让相关手续,以郭某(乙方)名义就逸园公寓1105、1107号房屋与甲方朔州市逸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预售合同》。两份合同中均载明房屋价款为191250元,房款分别已于2011年9月30日交房时付清。祁某在将上述两套房屋转让给郭某时,已将该两套房屋进行装修。故该两套房屋用于抵顶债务442500元[191250元+191250元+60000元(装修费用)]。祁某一并将上述两套房屋的钥匙交付郭某。现其中一套房屋郭某用于出租,另一套房屋暂时搁置。2020年9月8日,郭某电话联系祁某要求返还案涉借款。祁某认为案涉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郭某因此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祁某已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售卖汽车、房屋抵顶等方式偿还涉案借款本息,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消灭。郭某主张祁某偿还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中,根据祁某在一审提交的两份甲方为朔州市逸园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为郭某的《房屋预售合同》,两份合同上均载明“由齐卿转让给郭某,经手人祁某李某2017.2.17”,该两份合同未加盖朔州市逸园商贸有限公司印章,表明双方就逸园大厦1105室和1107室房屋所有权转让抵顶债务达成合意;另外两份甲方为朔州市逸园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为郭某的《房屋预售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盖有朔州市逸园商贸有限公司印章。该两份合同则可以证实经朔州市逸园商贸有限公司认可,逸园大厦1105室和1107室房屋所有权已经转在郭某名下。郭某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经手人李某的签名无异议,认可两套房屋的钥匙均在郭某处,现郭某将其中一套房屋用于出租,另外一套房屋暂时搁置,以上事实可以证实祁某于2017年2月17日已将逸园大厦1105和1107号两套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郭某。虽未办理产权证,但郭某对该两套房屋已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权能。祁某已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售卖汽车、房屋抵顶等方式偿还涉案借款本息,双方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借贷关系消灭。故对郭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2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婧
审判员池海涛
审判员曹日荣
书记员刘宁
                                                                                                           张馨月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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