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403刑初20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书证,被盗物品票据,证人张某、王某、霍某、曹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杭德领
书记员马坤志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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