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盗用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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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湘0407刑初53号

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199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2015年2月10日,因盗窃被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6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的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建春
法官助理陆超
书记员许嘉月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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