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527民初712号
原告:卜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卜某某借款4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并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庭后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本案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卜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清偿欠款37000元有欠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卜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利息,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卜某某欠款37000元。
二、驳回原告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9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阳
书记员王飞博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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