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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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豫1122刑初8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颍县经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8月12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毛会春,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段某的、肖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5、前科查询情况证明;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时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杜某某辩护人对指控杜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杜某某具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建议对杜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向被害人肖某、段某虚构其朋友李某在支付宝借呗工作,有客户还不了借呗的情况下可以代客户还借呗欠款赚取手续费(还一单1万元1天收取手续费200元),李某有客户资源,杜某某以此为由让肖某、段某和其一起做还借呗钱的生意。在取得肖某、段某的信任后,杜某某从肖某处骗取钱款110.103725万元。从段某处骗取钱款81.719万元。经查,杜某某没有朋友在支付宝工作,其从肖某、段某处骗取的钱款并未用于帮助他人偿还借呗欠款赚取手续费一事上,而是用于个人赌博。
2、2020年4、5月份,杜某某要求其朋友李某申请微信号给其使用,李某以“133××××1210”的手机号申请微信号后给杜某某使用。2020年7月份杜某某冒充李某的身份在微信上以要还网贷,给领导送礼为由向肖某借款,肖某通过建行卡转账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转款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一)2020年3月份杜某某到肖某的女装店玩,杜某某隐瞒已离婚的事实,称其丈夫是韩纪鹏是替别人还信用卡的,肖某说在她门店门口弄个还信用卡的牌子,杜某某没有让肖某弄。第二天杜某某一个人到肖某的店里,称其认识许昌美容院的人,并谎称美容院有借呗套现的,替他们还小单借呗,还1万元好处费200元,当时肖某就相信了杜某某,并同意和杜某某一起还借呗套现挣钱。当天下午杜某某给肖某说有一单2万元的支付宝借呗需要还款,杜某某称其手中有1.5万元,让肖某给其转5000元,肖某就给杜某某转了5000元,杜某某私自将2万元陆续充到其手机上一个赌博网站,通过赌博挣了300元,当天杜某某转出5000元到其邮政银行卡上,通过微信转给肖某5200元。一开始杜某某给肖某转过一两次本金和利息,肖某逐渐对杜某某放松警惕,甚提出要将她的本金先存到杜某某处不用来回转账,之后杜某某以还借呗的借口翻倍向肖某要钱,肖某只是记个账,杜某某把肖某的钱都用到赌博平台了。肖某还将原其店里的一个员工段淑华也介绍过来,让段淑华和他们一起参与还借呗挣钱,这样杜某某每次以又有大单为由向肖某、段某要更多的钱,让后杜某某用于充值到赌博平台,开始段淑华连本带息都要,后来没有要本金,杜某某就把肖某和段某全部的钱充到赌博平台上,因杜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出入过于频繁,银行给杜某某打电话怀疑其洗钱,杜某某谎称是做生意需要,杜某某还借用肖某的一张银行卡绑定其手机和赌博平台,继续赌博。后来段淑华还称要和杜某某单干,资金她想办法。到2020年6月份的后半月杜某某在赌博平台上将钱输完,还不上肖某和段某的利息,就谎称其还花呗额度被封,想办法拖延,实在没办法了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共骗肖某90万元左右(不超过90万元),骗段某100多万元,段某每一笔都要利息,给其出利息70万元左右。后来在段某处骗了一个30多万元的高息,其出了5万元左右的利息。
为欺骗肖某和段某,杜某某找到其朋友李某,让李某帮忙充当其在支付宝认识的朋友,谎称李某在支付宝公司上班,可以帮忙操作还借呗挣钱,并让李某来临颍和肖某、段某一起吃饭,以获取肖某、段某更加信任。
(二)大约2020年7月份,杜某某冒充李某给肖某说要还信贷,让肖某转2万元,肖某立即给杜某某转款2万元。几天后杜某某又以给领导送礼为由让肖某给其转款1万元,肖某称没有那么多钱,就两次给杜某某转款9000元。
2、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23日杜某某到肖某的服装店玩,杜某某告诉肖某其老公韩纪鹏是替人还信用卡的。2020年3月25日杜某某到肖某的服装店称其认识一个正追求她在苏州工作的支付宝客服李某,李某手中有很多客户,客户在借呗还不上款的时候,李某可以帮他们还款从中挣好处费,每还1万元可以挣200元,还10万元可以挣2000元。杜某某让肖某跟着还借呗从中间挣好处费,并称李某是支付宝公司的挣钱容易不会赔钱。肖某同意后当天下午3点多杜某某称有一单1.5万元的借呗需要还款,让肖某出5000元,肖某就微信给杜某某转了5000元,当天下午4点多杜某某转给肖某5200元,称第一次合作多给肖某个好处费,当天晚上杜某某又让肖某转给他5000元,晚上8点多杜某某给肖某转5150元,之后基本上每天都有单子,刚开始肖某是连本带息给杜某某,大约给肖某2000多元后,杜某某称让肖某连本带息都放在她那里可以多得利息,之后每单还款数由二万多、三万多、五六万,十来万、几十万,每单还款的额度越来越多,转过钱后本息都没有给肖某,大约给杜某某转了八九十万。5月22日杜某某称她的银行卡交易太多容易封卡,让肖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6)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号上(号码133××××2272)后都给她,杜某某在其手机上登录肖某的手机银行账号,后来需要还款时就让肖某准备钱,肖某就向亲戚借钱转到交给杜某某用的农业银行卡上,具体还给谁肖某均不知道。到6月25日共给杜某某转款约100万元左右本金,肖某向杜某某要本金及利息,杜某某推脱称再还一单300多万元的钱就可以把原来投入的钱全部提出来,但需要办理免额手续,为避免多还钱,肖某就找钱在6月30日至7月3日通过微信和微信提现到杜某某拿的银行卡15笔共24.2万元,7月3日杜某某没有给肖某钱,称银行卡不能提现需要还卡,杜某某让段某办了一张光大银行的卡,将卡帮到张杨涛和王琴的支付宝上,用张杨涛和王琴的支付宝借呗提现,7月14日银行短信提示绑定成功,肖某向杜某某要钱,杜某某称,张扬涛和王琴的支付宝账号被冻结了,需要李某找其领导签字解封,、两三天后肖某又称这两个支付宝账号解封了,但借呗额度下降需要上传张杨涛和王琴房产证及工作证才能解提高额度。等到7月30日肖某开车拉着杜某某和段某按杜某某提供的微信定位位置去苏州找李某,途中杜某某开免提给杜亚军打电话,杜亚军称快到许昌了,肖某又掉头回来感觉被骗了,通过苏州的朋友打听到杜某某提供的位置之前有一个支付宝窗口,现在是个空楼,就直接开车拉着杜某某到临颍公安局。
肖某通过其建行卡(卡号62×××17)给杜某某转69.69万元,杜某某给肖某出利息36.2023万元,被骗33.4877万元;通过其农行卡(卡号62×××76)给杜某某转48.251125万元,杜某某给肖某出利息4.88万元,被骗43.371125万元;通过微信(同步手机号183××××5100)给杜某某转款13.442万元,杜某某转给肖某15.7293万元,多出的2.6851万元是利息;通过另一个微信(同步手机号133××××9800)给杜某某转款8.29万元,被骗8.29万元;肖某借姐夫赵运富的钱,让赵运富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直接给杜某某给杜某某转款45.6万元,杜某某给赵运富转利息11.96万元,被骗33.64万元。李某来临颍吃饭时肖某加了其微信“,”(微信号×××),肖某一直认为是李某,“李某”以还网贷为由借肖某2万元,并提供了余倩庆的银行卡(卡号62×××79)2020年7月5日肖某通过其建行卡(62×××17)向余倩庆银行卡转账2万元;2020年7月7月“李某”又微信称给领导送礼让肖某给其转1万元,并提供了吴叶子的银行卡(卡号62×××73),肖某钱不够,当日向吴叶子银行卡转款5000元,“李某”称不够,又提供了于华的银行卡(卡号62×××77),当日肖某又向于华的银行卡转款4000元。其总共被骗119.003725万元。
3、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3月份段某在肖某的服装店认识杜某某,3月底时杜某某告诉段某有个叫李某的在支付宝公司借呗客服上班,手中有客源帮人还借呗,还1万元一天给段某出利息200元。肖某说她也给杜某某干着不骗段某。取得段某信任后,3月31日杜某某说支付宝公司的李某说有单子,引诱段某跟着干,段某将其信用卡上的5万元刷出,通过农业银行卡转到肖某农业银行卡上,转款时段某给杜某某和肖某说本息一天一结,但当天杜某某分四次供给段某转款1.8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3.3万元杜某某以银行卡转账受限没有给段某。几天后杜某某说不要本金带利息的转款了,将本金存她那里以后只给段某利息,之后一直按每天一万元200元给段某,段某陆续共给杜某某转了100万元左右。段某找杜某某要钱,杜某某以借呗被封为由推脱。7月2日杜某某给段某说她银行卡走账数额太大卡不能用了,让段某去许昌光大银行办一张银行卡,段某就去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连密码都交给杜某某,杜某某还要了段某一个手机,其中一个手机号绑定的光大银行卡。杜某某又说支付宝解封了,但借呗额度减少,需要领导审批签字提升额度,就一直拖。杜某某还不让段某给他人包括肖某说替别人还借呗的事,杜某某一直不还段某的钱,2020年7月29日段某和肖某找到杜某某去苏州找李某,大概走了400多公里时杜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说证回许昌,听着就是骗人的,就开车直接到公安局了。段某通过其农业行卡给杜某某和肖某转了174.559万元,杜某某给段某出利息115.28万元,通过农业银行卡共被杜某某骗了59.279万元;通过邮政银行卡给杜某某和肖某转款73万元,杜某某给段某转利息33.98万元,通过邮政银行卡共被杜某某骗了39.02万元;段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和肖某转了7.73万元,杜某某给段某转了24.31万元,多出16.58万元是给段某的利息。段某总共被杜某某骗了81.719万元。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和杜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李某从来没有在支付宝公司上过班。2020年6月时杜某某给李某打电话称其和一个姐一起代他人还支付宝借呗挣手续费,这个姐人很好,让李某来临颍和这个姐一起吃个饭,第二天李某找车到临颍按杜某某说的地址去饭店,到饭店房间后屋里有两个女的,一个本地口音一个东北口音,吃饭时杜某某给李某发了一个二维码,称是东北那个姐的,如果东北那个姐加他微信时就让她扫杜某某给的二维码。吃饭期间杜某某三个人在说支付宝还借呗的事,李某很少说话,饭桌上东北那个姐确实说了要加李某微信,李某就拿出杜某某给的二维码扫给东北那个姐。一两天后那个姐给李某打电话问还支付宝借呗的事,李某称不懂不让再问他了。杜某某曾以和她儿子联系方便为由让李某给她申请一个微信号,李某就用其手机号133××××1210申请了一个微信号给杜某某,之后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微信号。李某之所以听杜某某的话,是因为李某欠其约20万元未还,担心杜某某不还其钱。
5、肖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肖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6)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4月15日至7月9日肖某通过建行卡期间共给杜某某转款69.69万元,杜某某给肖某转款36.2023万元,实际共骗取33.4877万元;2020年3月31日至7月2日期间肖某通过农行卡共给杜某某转款48.2511259万元,杜某某给肖某转款4.88万元,实际共骗取43.371125万元。
肖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转账的记录,证实(1)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肖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转款共计13.0442万元,杜某某通过微信给肖某转款15.7293万元,杜某某支付给肖某利息2.6851万元(微信号与手机号183××××5100同号);(2)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肖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转款共计8.29万元,实际骗取肖某8.29万元(微信号与手机号183××××5100同号)。
6、赵运富给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给杜某某转款记录,证实肖某借其姐夫赵运富的钱,让赵运富通过其农业银行卡直接给杜某某给杜某某转款45.6万元,杜某某给赵运富转利息11.96万元,实际骗取肖某33.64万元。
7、肖某与杜某某冒充的“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余庆倩、吴叶子、于华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证实杜某某冒充“李某”,以还网贷为由让肖某向余倩庆银行卡(卡号62×××79)转账2万元;以给领导送礼为由让肖某给其转1万元,当日向吴叶子银行卡(卡号62×××73)转款5000元,“李某”称不够,肖某又向于华的银行卡(卡号62×××77)转款4000元。
8、段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2)、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97)交易记录,证实2020年3月31日至7月7日期间段某通过其农业行卡给杜某某转款174.559万元,杜某某给段某出利息115.28万元,通过农业银行卡共被杜某某骗取59.279万元;2020年4月24日至6月8日期间段某通过邮政银行卡给杜某某转款73万元,杜某某给段某转利息33.98万元,通过邮政银行卡共被杜某某骗取39.02万元。
9、临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6月份赵运富儿子结婚时,杜某某给赵运富6万元,该6万元在肖某提供的收支明细里没有记录。杜某某给肖霞的10万元在已记录在肖某提供的收支明细里,刘姐通过肖某给杜某某的19万元也记录在肖某的收支明细里面,杜某某没有给刘姐转过9万元。
10、段某与杜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段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款7.73万元,杜某某给段某转了24.31万元,多出16.58万元是给段某的利息。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杜某某诈骗肖某的现场情况。
12、临颍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赌博网站手机登录截图、杜某某用于赌博网站绑定的邮政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后期绑定的肖某农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杜某某用于赌博的网站“彩神V11”APP账号已被冻结,无法登录和查看相关内容,经调取杜某某用于赌博网站绑定的邮政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后期绑定的肖某农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均有大量大额转账记录,对手账户均为赌博网站提供的大量不同银行卡号。
1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临颍县公安局出具的杜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7月30日被害人肖某和段某将杜某某扭送到公安局机关。肖某以被杜某某诈骗为由向临颍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临颍县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
14、前科查询情况证明,证实经查询杜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15、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杜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还借呗赚取利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肖某113.003725万元,骗取被害人段某81.719万元,共计194.7227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认罪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肖某某113.003725万元;段某某81.71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赵亚超
人民陪审员白绍增
书记员李菲菲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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