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吉0282民初428号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和郑某于2019年1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记载:“我同意协议内容,协议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婚生子1周岁,由男方自行抚养到自立止。无财产。债务20万元双方各偿还10万元。”双方在诉讼中承认,郑某与王某离婚后,郑某偿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2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和郑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协议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故离婚协议内容应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离婚协议内容。郑某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不真实的主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王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与郑某离婚后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合计偿债数额18万元,郑某对王某主张的偿还债务事实虽有异议,但对此并无反驳证据,且表示据其所知,除本案中涉及的债务以外,离婚时约定的并没有其他债务,故应认定王某对其离婚时约定的债务已经偿还18万元。王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郑某给付其多负担的债务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某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玉占
书记员张梦茹
2021-03-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