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豫1403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孔某、李某1、李某2、刘某、张某、赵某的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书记员才盼盼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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