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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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306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郎先勇,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案发,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案。涉案财物已全部退赔,被告人马某取得被害人张某及其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马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有多次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宝哲
书记员辛婕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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