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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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0323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关于沂源县森林公安局查获马某某处疑似鸟类品种的意见等,现场检验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照片,证人李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架设鸟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苹果,并非为了食用或出售获利,其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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