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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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726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3月4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民
书记员王昭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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