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1民初244号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方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份,方某多次在王某处借款共计36300元,2020年6月7日,方某为王某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20年7月5日。借款到期后,此款经王某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方某在王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据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王某与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方某应当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月息2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6300元及利息(以363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6300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权英爱
书记员王延升
(此件3页,共印6份)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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