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云2925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83年9月22日生,云南省弥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震军
书记员俞敏荃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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