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辽029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1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春梅、韩瑞宁,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8时31分许,大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在某区某小区有人阻拦施工,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郑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丈夫李某乙、赵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以小区应急维修工程违法施工为由阻挠施工,民警多次对其进行劝告,要求其停止阻碍施工,李某甲等人拒不离开,继续在现场阻挠工人施工,民警遂请求增援。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将拒不离开现场的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强行带离,在带离过程中,李某甲用嘴将民警郑某胳膊咬伤、又用拳头朝辅警刘某某左前额击打数下。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房屋维修资料、住院病案、急诊病志、工作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王某、姜某某、包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程某证言,被害人郑某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采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正确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在场民警超出执法必要限度的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蒋春艳
人民陪审员窦红艳
人民陪审员刘艾明
书记员陈迎雪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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