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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