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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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云2925刑初9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彝族,1988年1月2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弥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祖睿
书记员向春雪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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