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吉0284民初349号
原告:梅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朱某1,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朱某2,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磐石市福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2,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郑某2,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2和被告李某均系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原告梅某、朱某2、朱某1、刘某经被告李某联系为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土地进行耕种玉米地,耕种土地每亩获得劳动报酬100.00元,四原告共耕种土地122亩,应获得劳动报酬款12,200.00元,另外其他劳动报酬款230.00元,共计劳动报酬款12,430.00元,被告李某已付劳动报酬款3,000.00元,尚欠劳动报酬款9,430.00元。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某2、李某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问题?
首先,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责任如何确定问题?
通过庭审,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通过转包方式取得了涉案农村土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涉案土地是由四原告进行耕种,四原告与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其次,被告郑某2民事责任如何确定问题?
被告郑某2系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民事行为代表的是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郑某2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第三,被告李某民事责任如何确定问题?
被告李某系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农村土地转包、耕种土地临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代表的是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某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以上,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抗辩主张系无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梅某、朱某2、朱某1、刘某劳动报酬款9,430.00元;
二、驳回原告梅某、朱某2、朱某1、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吉林健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彬
书记员孟媛媛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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