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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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宁0422民初595号

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被告:牛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被告牛某以种植业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西吉农商行申请借款30000元。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期限36个月,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年利率4.35%,按季度结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西吉农商行将借款30000元发放给了被告牛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牛某因发展种植业向原告西吉农商行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牛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原告西吉农商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牛某至今未能还清借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西吉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174.28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11月12日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亮
书记员刘亚龙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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