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赣030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住江西省萍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石莎
书记员汤蕾蕾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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